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部长会议领导全国范围内营业收入税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长有责任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营业收入税工作,并进行检查;
处理属职责范围内有关营业收入税的申诉、建议。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对本地区营业收入税法的实施、执行进行指导、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当市场价格变动幅度超过20%时,允许部长会议以货币形式调整本法规定的各项定额,以贴近市价。
第三十二条 营业收入税法自199O年10月1日起生效。过去的规定与本法相抵触的,全部废止。
本法于199O年6月30日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八届国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国会主席 黎光道(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