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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进口商品原产地新规定

2015-06-22

    越南海关总局决定颁布检查确定进口商品原产地的规程。
    根据规定,一、就某一时期对社会安全、公众健康或环境卫生构成威胁的进口商品的原产地检查,
    根据当时越南国家管理机关和各国际组织的有关通报实施;
    二、对于涉及适用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自卫措施、配额限制和数量限制的进口商品的原产地检查,
    根据越南工贸部等国家职能部门的具体通报实施;
    三、对不属于须呈交商品原产地证书(C/O)类别的进口商品,海关只检查报关单上登记的原产地;
    反之,海关在初步检查原产地证书后,根据商品风险程度详细检查进口商品的档案;
    四、对于出口商品,报关人员对商品的原产地负有责任。
    海关对商品原产地产生疑问时,可要求报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凭证予以证明,并可建议有关组织对商品的原产地进行确定;
    五、海关总局和分局答复有关申诉的期限分别是5天和3天。
    如需外国原产地证发放机构协助处理的,其期限根据已签署的具体协定执行;
    六、为确保对进口商品原产地检查的快速统一,海关须完善商品原产地的数据资料,以便向企业和本系统内各单位提供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