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允许通过越南口岸、边境进出口的商品,包括从国内市场运入出口加工加区和从出口加工区运到国内市场的商品均为进出口征税对象。
第2条以下场合的商品,如海关手续齐全,则不属于征收进出口税的范围:(1)过境或借道通过越南边境运输的商品(2)转口商品;(3)人道主义援助商品。
第3条,属于征税对象的组织,个人(以下统称为纳税对象),当进出口商品时必须交纳进出口税。
第4条,根据越南签订或参加关于进出口税方面有其他规定的国际条约进出口的商品,其进出口税则按国际条约执行。
第5条,根据本法,部长会议规定小额进出口税要与边境小额进出口的规定和每一边境地区的特点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