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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税法可免税的情况
2015-06-22
(1)无偿援助的商品。
(2)用来参加展览会的暂进再出,暂出再进的商品。
(3)属于转移财产的商品,以及在国外进行劳动合作、专家合作、工作和学习的越南公民携带或邮寄回国的属于部长会议规定额内的商品。
(4)部长会议规定符合于越南签订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免税标准的国际组织、个人的进出口商品。
(5)政府用来偿还外债的出口商品。
友情链接
加纳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印尼卫生部
越南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