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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进口退税的情况
2015-06-22
第14条,在以下场合,可将收取的进出口税退还给纳税对象:
(1)已经纳税而仍停放在口岸仓库、货场,但又获准再出口的进口货物。
(2)已交纳出口税,但又不再出口的货物。
(3)己按申报表纳税,但是实际出口或者实际进门少于申报表上纳税的货物。
(4)作为进口物资,原料用以生产出口商品的贷物。
友情链接
加纳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印尼卫生部
越南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