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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进出口税的征收时间

2015-06-22

    第17条,(1)计算进出口税的时间是进出口商品申报登记的当天。
    (2)从登记申报进出口商品之时起8小时内,收税机关将该纳税额正式通报纳税对象。
    (3)纳税对象必须按下列规定的时间内交完税:
    a、对于出口贸易的商品,从纳税对象接到收税机关的正式通报之日起15天内;
    b、对于进口贸易的商品,从纳税对象接到收税机关的正式通报之日起30天内;
    c、对于非贸易和边境小额进出口的商品,在出口或进口时应立即交清税款。
    第18条,当纳税对象对正式通报的税额有不同意见时,仍然要交足其税额,同时有权上诉中央税务机关给予解决;
    如果对解决方案仍有不同意见,可向财政部长申诉,财政部部长作出最后决定的是最终决定。
    第19条,(1)从接到纳税对象有本法第14条规定的进出口商品的退税申请单之日起30天内,财政部必须把应退回的税退还给纳税对象。
    (2)超过本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除了要退回税款之外,财政部还要从超期之日起按照同一时间银行的存款利率,付给纳税对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