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条,(1)超过本法第17条规定的纳税时间,那么迟一天交税,纳税对象则被罚迟交税额0.5%的罚款。
(2)当纳税对象迟交税的时间超过90天,那么海关机关不能给纳税对象下一批货物办理进出口手续,商业和旅游部也不能发给进出口许可证;一直到纳税对象交足税为止。
(3)纳税对象在纳税,过程中如有偷、漏税行为的,则按偷,漏税部分的2-5倍罚款二税收机关根据本条第(1)和第(3)款的规定,有权采取各种处罚措施。
(4)对大量逃税或者已按本条第(3)款给予行政处理但仍然违反或者其他严重犯罪行为的个人,则要按照刑法第169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21条,当纳税对象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有不同意见时,仍然要执行该处罚决定,同时有权向中央税务机关上诉;
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可向财政部部长申诉,财政部部长作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