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越国会对第二部《土地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明确规定可转换、转让、继承、抵押、出租、作价土地使用权,为建立土地交易市场创造条件。
土地使用期限最长延至70年。同时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换仅限于农业用地和林业用地。
实际上,交易双方若户籍不在同一地方,则很难顺利交易。
2001年,越政府继续修改和补充第二部《土地法》,提出土地定价的原则,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土地价格;
以此作为征收土地转让税、变更土地用途手续费、土地租金、国家征用土地补偿金等税费的基础。
同时,越政府首次允许回国投资并长期居住的越侨、对国家作出贡献的
长期在越生活并致力于越国家建设的文学家和科学家、希望在越长期居住的人等购买房屋和相连土地的使用权,
以吸引越侨和有专长的人才在越投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