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号决议实行土地承包到户政策,农民土地使用权得到扩大,但仍未能满足生产需要。
1993年7月,越国会审议通过第二部《土地法》,规定:1、农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可进行转换、转让、继承、抵押、出租等;
2、首次实行土地作价,便于国家与土地使用者进行交易;
3、土地使用者可申办土地使用证书,还可将土地作为对外合作的投入;
4、将居住用地细分为农村居住用地和城镇居住用地;
5、土地使用期限由原来15年延至20-50年;
6、若土地使用者家庭有困难,缺乏劳动力,可将土地转租他人,但期限不超过3年;
7、国外组织和个人、国际组织、在国外定居的越南人都可租用土地。
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包括:1、交付土地,不需支付使用费;
2、交付土地,需要支付使用费;
3、租用土地,支付租金等。交付土地的对象主要是农民,租用土地的对象主要是城镇居民。土地使用权可进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