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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免除农地使用税
2015-06-23
国家主席办公厅公布关于农地使用税减免的55/2010/QH12号决议,决议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到2020年12月31日为止。
决议规定:对服务于研究、生产试验的农地,一年内至少种一季水稻的果林用地,盐田用地免征农地使用税。
对政府交付给贫困户使用的农业用地免征农地使用税。
对政府交付给农民、农户进行农业生产的农地,合作社社员、农场和林场员工依法承包所在单位进行农业生产的农地免征农地使用税。
此外,决议还对农地使用税减征,农地交付额度和农地使用权转让额度作了规定。
友情链接
加纳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印尼卫生部
越南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