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政府总理19/2011/Q-TTg号决定,将对出入境海轮进行试点接收电子数据的货物报单和其他有关信息(即出入境海轮的电子海关手续)。
试点对象包括:越南海轮、出入境的外国海轮;航运公司、航运公司代理和收发货公司;各港口海关分局;航海港务等。
关于落实试点的地区,2011-2012年阶段将在海防、岘港、胡志明市、巴地头顿各省市的海港进行试点。
到2012年阶段,将扩大落实范围,在广宁、广义、平定、庆和、芹苴等省市的海港也进行试点。
报关人负责向海关总局电子信息部门寄发电子数据,以让海关机关办理电子海关手续和通关手续。
在收到报关人的落实电子海关手续的通报两个工作日之后,
海关机关将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答复报关人同意或拒绝(并会清楚附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