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进出口。外商首次投资于越南,申请经营商品进出口,需要申办投资许可证。
已在越投资的企业申请经营商品进出口,只需在原投资许可基础上补办手续即可。
投资审批部门不需征求工贸部意见。
(二)商品分销。外商首次投资于越南,申请经营商品分销,需要申办投资许可证。
投资审批部门需征求工贸部意见。
已在越投资的企业增加商品分销服务,需补办申请手续。
投资审批部门征求工贸部意见后,可颁发新的投资许可证后同时收回原许可证。
(三)外资企业已设立一级零售体系后,如增设新的零售体系,需向投资审批部门申办有关手续。
投资审批部门需征求工贸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