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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生活

特别消费税法应税对象

2015-06-23

    下述商品和劳务为特别消费税应税对象: 
    一、商品:1、卷烟、雪茄;2、酒;3、啤酒;4、24座以下汽车;5、各种汽油、石脑油、重组型合成制品以及配制汽油用,其他用品;
    6、功率90000BTU以上的空调器;7、纸牌;8、冥器; 
    二、劳务:1、经营舞厅、按摩、卡拉OK;2、经营赌场、赌机;3、经营高尔夫球:销售会员证、球票。 
    第二条 纳税人:生产、进口、经营应纳特别消费税的商品和劳务的组织和个人(统称为单位),都是特别消费税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