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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消费税法应税对象
2015-06-23
下述商品和劳务为特别消费税应税对象:
一、商品:1、卷烟、雪茄;2、酒;3、啤酒;4、24座以下汽车;5、各种汽油、石脑油、重组型合成制品以及配制汽油用,其他用品;
6、功率90000BTU以上的空调器;7、纸牌;8、冥器;
二、劳务:1、经营舞厅、按摩、卡拉OK;2、经营赌场、赌机;3、经营高尔夫球:销售会员证、球票。
第二条 纳税人:生产、进口、经营应纳特别消费税的商品和劳务的组织和个人(统称为单位),都是特别消费税纳税人。
友情链接
加纳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印尼卫生部
越南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