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计税依据:特别消费税的计算依据是应税商品、劳务的计税价和税率。
第六条 计税价:一、国内生产商品的计税价,指生产单位未征特别消费税的产地售价。
二、进口商品的计税价,指进口计税价加进口税。
三、加工商品的计税价,指在同一交货时刻生产的同类或类似商品的计税价。
四、劳务计税价,指未加特别消费税的劳务供应价。
五、用于交换、内部消费、赠送的商品和劳务计税价,是指这些活动发生时同类或类似商品、劳务的特别消费税计税价。
六、国内生产的酒类、经营赌场、赌机、高尔夫球的特别消费税计税价由政府另作具体规定。
本条规定的商品、劳务特别消费税计税价包含单位获取的附加值。
生产、经营单位用外汇进行商品、劳务交易的,应按越南国家银行在交易发生时公布的汇价,折合越南盾计算,确定特别消费税计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