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从事资源开发的组织和个人有下述责任:
一、自获准从事资源开发之日起最迟十天内,按规定格式向税务机关注册与申报。
从事资源开发的组织和个人,如合并、合一、分离、解散、破产或改变活动方式须在合并、合一、分离、解散、破产或改变活动方式前五天向税务机关申报。
二、充分地执行政府对不同对象规定的凭证,单据和会计簿册制度。
三、在下月上旬向税务机关填报月度应纳的资源税。如月内无资源税发生,仍然向税务机关递交报税表。
从事资源开发的组织和个人须按报税表格式充分地、准确地填写,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四、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会计簿册、凭证、单据。
五、按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如期足数地向国库交纳资源税。纳税期在通知中写明,最迟不得超过下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