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资源开发单位实施资源税注册、申报、缴纳制度。
二、通知资源开发单位应纳资源税款和纳税期。
三、检查和监察资源开发单位的报税、纳税和税务决算。
四、对税务违章行为处以行政处分;受理资源税的申诉。
五、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计算和缴纳资源税的会计簿册、单据、凭证和其他材料;要求信用组织、银行以及有关组织和个人提供同资源税的计算和缴纳有关的材料。
六、依制度保存和利用资源开发单位和其他对象提供的数据、材料。
第十条:一、税务机关在下述情况下,有权估定开发资源的组织和个人应纳的资源税款:
二、税务机关根据对开发资源的组织和个人开发活动的调查,或根据以同等规模开发同类资源的组织和个人应缴税额,估定其应纳税款。
开发资源的组织和个人,对税务机关估定的税款不服的,有权向税务机关的直接上级提出申诉。
在等待处理期间,开发资源的组织和个人仍须缴纳估定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