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从事资源开发的组织和个人违反《资源税法令》的行为处理如下:
一、不正确执行本法令第七条有关纳税注册、申报、缴纳的规定、会计和保存单据、凭证制度,按性质情节轻重予以税务违章行政处分。
二、逾期未缴税款、罚金的,除追缴外,按日加纳应缴税款、罚金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三、瞒税、偷税的除依本法令如数补缴外,按性质和情节轻重,处以应纳税款一至五倍的罚金。
巨额偷税的,或者经行政处分后继续违法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依纳税通知或税收处分决定交纳税款、罚金的处理如下:
1、从开发资源的组织和个人在银行、国库、金融机构提缴税款、罚金
2、扣留货品和非法货物,以保证收足税款、罚金。
3、依法查封资产,以保证收足尚欠的税款、罚金。
一、直接管理税收的税务机关首长,有权依本法令第十一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对资源税纳税人的违章行为给予处分。
二、直接管理税收的税务机关局长、分局长可以采用本法令的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将有关卷宗移送权限机关依法处理本法令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违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