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副部长叶劲频表示,该部门第13号通知规定,自7月1日起,没有向越南职能机关登记食物产地来源的国家就不能对越出口本国商品。
根据第13号通知,越南进口商品必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即:进口食物必来源于越南公认的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国家,包装或使用合适的方式放置,
贴有越语标签或者越语副标签,经过食品安全检验并获得食品安全认证等。
进口物含有转基因成分、经过照射或按新技术来生产的必须持有产地国的自由销售证书(CFS)。
叶劲频副部长表示,越南的规定完全符合与世贸组织所签署的承诺,并体现了各国贸易平等。
越南出口商品也必须遵循进口国的不少严格规定才能进入他们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