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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生活

政治犯瞿辉河武被判7年

2015-06-23

    因瞿辉河武对法庭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复审法庭于8月2日开庭对其散布宣传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言论罪名进行二审。
    据河内人民法院2011年4月4日作出的178/2011/HSST 号判决书,
    瞿辉河武(1957年生、长居河内)于2009年初至2010年10月期间在互联网和外国电视台上散布了众多歪曲党和国家的路线和政策的文章和采访,
    诽谤国家体制和政权、抹黑越南人民反侵略战争。
    被告的行为触犯了越南刑法第88条第一款C点规定的散布宣传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言论的罪名。
    瞿辉河武在一审中被判7年监禁(监禁期自2010年11月5日起)和3年软禁。
    复审法庭在依法进行审理之后,审委会驳回瞿辉河武的上诉状,保持初审法院对被告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复审法庭依法判处瞿辉河武7年监禁(监禁期自2010年11月5日起)和3年软禁。
    复审法庭的判决从宣判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