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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1. 法定资金可在成立联营企业时一次性投入,或按联营合同所商定的法定资金出资方式与进度投入。 2. 联营各方不按所商定的进度出资,并无正当理由者,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可撤消投资许可证。 第十六条:以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价投入法定资金:越方以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价投入法定资金事宜, 由联营各方在省级人委会根据财政部公布的土地租金框架内决定的土地租金基础上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