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独资企业的法定资金
2015-06-24
1. 外国独资企业法定资金至少为投资额的30%。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赴鼓励投资地区投资、造林、大投资项目,可降低此比例,
但不得低于20%,并应取得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的认可。
2. 企业章程应规定法定资金的出资方式与进度。
外国投资者不按所规定的出资进度出资,并无正当理由者,则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有权撤消其投资许可证。
3. 外国投资者自行决定对投资额、法定资金的调整,并应取得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的认可。
第二十四条:外国独资企业的法人代表
外国独资企业法人代表为总经理,企业章程有特殊规定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