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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外资分支机构与代表处

2015-06-24

    1.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可在企业总部驻地或合作经营合同的项目实施地以外的省市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以从事投资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活动。
  为加强对外出口,外资企业可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以便从事营销、贸易、产品销售等活动。
    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事宜,须经计划投资部研究同意。
  2. 外资企业对其在国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处的活动负责。
    分支机构之所得视为企业之所得,应转回越南母公司,并按照投资许可证规定税率纳税。
    外资企业在与越南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设立分支机构,则根据协定规定办理。
  3. 计划投资部就外资企业和合营各方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的办理程序与手续予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