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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外资企业的税务优惠(下)

2015-06-24

  4.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期限规定如下:
  a.对具备下列标准之一的投资项目,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适用于该投资项目的整个实施期间;
    属于特别鼓励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赴鼓励投资地区目录中的经济社会特别困难地区投资;
    从事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基础设施开发项目;在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的投资项目;从事疾病医治、教育培训、科学研究的投资项目。
  a. 企业所得税率10%的优惠期限为15年,从投资项目投入生产经营时算起,本条第四款a点规定的投资项目不在此限。
  b. 企业所得税率15%的优惠期限为12年,从投资项目投入生产经营时算起,本条第四款a点规定的投资项目不在此限。
  c. 企业所得税率20%的优惠期限为10年,从投资项目投入生产经营时算起,本条第四款a点规定的投资项目不在此限。
  5. 投资项目享受本条第四款b,c,d点所规定的优惠税率期满后,则按25%的企业所得税率征收。
  6. 居留国外的越南人依据外资法回国投资,可在同类投资项目企业所得税基础上减征20%,享受企业所得税率10%的优惠税率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