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转让的企业所得税
2015-06-24
资金转让事宜按照外资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并按以下规定征税:
1. 资金转让取得利润时,转让方应缴纳所获利润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
2. 征税利润为扣除资金转让部份的原始价值、再扣除转让费(若有)后的转让价值。
外国投资者再次转让其资金者,则每次转让的转让资金部份原始价值为前一次转让合同时确认的价值加上增资部份的价值(若有)。
3. 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以调整投资许可证确认登记资金转让合同,
转让方或其授权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呈送资金转让计税表,
并附上与税务机关规定相关的报告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