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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企业所得税应税利润

2015-06-24

    企业所得税应税利润,为企业在计税年度中,企业收入总额与支出总额之差额,
    加上企业其它副业所得的利润后,扣除按外资法第四十条规定可转入的亏损额。
    企业所得税应税之利润,包括企业总部所得利润加上其分支机构(若有)所取得利润。
  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税之利润,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可将经税务机关确认为慈善、人道等目的,向越南组织与个人提供捐助款的合理开支,一并计入其总支出。
    经营过程中,外资企业和参加合作经营合同的外方,在向税务机关应税决算后,出现亏损的,可将其亏损额结转入下一年度,
    该亏损额可从应税收入中扣除。亏损结转期不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