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资源税的减免
2015-06-24
一、《鼓励国内投资法》规定的优惠投资对象的投资项目,从事资源(石油除外)开发的,在开发日起三年内得减征资源税的50%。
二、从事资源开发的组织和个人在遇到自然灾害、战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已报税的开发资源部分受到损失,该损失部分可免征资源税。
三、用大功率渔船在远海地区从事水产开发者头五年免征资源税,随后五年减征50%。还有困难的可酌情再减税一到五年。
本法令生效前从事远海水产品开发的,其税收减免期自本法令生效日起算,按规定计足减免时间。
四、个人开发的天然林产品,诸如枝材、梢材、竹子等直接为日常生活服务的,免征资源税。
五、利用天然水力发电,但不与国家电网联网的免征资源税。
六、开发土地用于平整建设国防安全工程,人道主义救济、慈善性工程,堤坝、水利、交通工程以及政府规定的某些用途的工程的,免征资源税。
本条规定的资源税减免情况由政府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