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联营企业的法定资金
2015-06-24
1、 联营企业法定资金至少为投资额之30%。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在鼓励投资地区投资、造林、大型等投资项目,可降低此比例,
但不得低于20%,并应得到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的认可。
2、 联营外商一方或各方的出资比例由联营各方商定,但不得低于联营企业法定资金的30%。
根据投资项目的经营领域、技术、市场、经营效益及其它经济社会效益,
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可考虑降低参与联营企业外方对法定资金的出资比例,但不得低于20%。
成立新联营企业者,外国投资者对法定资金出资比例应保证达到上述条件。
3、 对于根据政府规定实施的重要项目,签订联营合同时,联营各方可商定越方对联营企业法定资金出资的增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