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2015-06-24
企业所得税减免规定如下:
1. 本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资项目,自经营盈利时算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接着减半征收2年。
2. 本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投资项目,自经营盈利时算起免征2年,接着减半3年。
3. 本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投资项目和赴鼓励投资地区的投资项目,自经营盈利时算起免征4年,接着减半4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8年的投资项目不在此限。
4. 赴鼓励投资地区投资的BOT、BTO、BT项目;高科技工业项目;在高科技区投资的高技术工艺服务项目;
造林投资项目和在经济社会特别困难地区从事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投资项目;属于特别鼓励投资目录中的、对经济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大型投资项目;
上述投资项目企业所得税均自经营盈利时算起免征8年。
5. 税收减免期限,自经营盈利的第一年起连续计算。
6. 上述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规定,不适用于饭店、写字楼、公寓出租(赴鼓励投资地区的投资项目或运行期满后将财产无偿转交给越南国家的投资项目不在此限)、
财政、银行、保险、贸易、服务业(在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的投资项目不在此限)的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