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利润再投资的文件
2015-06-24
3. 外国投资者欲将其所获利润再投资时,须编制文件寄送财政部,以便财政部研究退税事宜,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a. 因再投资而退还企业所得税申请书。
b. 使用利润再投资为期三年以上的保证书;
c. 联营企业董事会、外国投资者、参加合作经营合同的外商各方关于法定资金或实施合作经营合同资金已全部到位的保证书。
d. 投资许可证副本;
e. 税务机关对企业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确认书。
4. 财政部自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外国投资者通报其决定;若经同意,外国投资者可办理用于再投资利润的企业所得税的退税手续。
若逾期,如未同意或不同意,财政部以书面文件通报投资商,并说明理由。
已经登记将所得利润再投资,如又不再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退交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部份,加上退交税款额的利息(按贷款利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