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出口所需原料免税
2015-06-24
1.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在进口用于生产出口商品所需原料、物资时,在进出口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暂时免证进口税。
对若干因生产需要或生产周期原因的出口产品暂时免征进口税期限由财政部决定。
若超过上述期限,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应缴进口税,成品出口时,再按照出口成品相应比例,退还已进口原料、物资数量的进口税。
2.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若将其生产之产品直接提供给从事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对所提供产品的相应原料的进口税予以免征。
第五十九条:进口税计税价格
属应征进口税的进口商品计税价格,依据进口商品发票价格予以确定。
若没有发票,进口税计税价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