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私人企业法的总则
2015-06-24
第1条 年满18周岁的越南公民有权按照本法的规定成立私人企业。
第2条 私人企业是拥有不能低于法定资金的数额资金,由个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在经营活动中自我做主和自我承担责任的经营单位。
本法所说的“经营”是实施投资过程中一个、部分或全部的步骤,从产品的生产到销售或者为了赢利目的而在市场上实行服务。
第3条 国家承认私人企业的长期存在和发展,承认私人企业和其他企业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和经营的合法盈利。
在法律范围内,私人企业主在一切经营活动中享有经营自主权。
第4条 国家保护私人企业主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资金、财产的继承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第5条 除了法律禁止经营的一些行业之外,在以下行业中成立私人企业必须经过部长会议主席的批准:
(1)炸药、毒药、毒性化学品的生产和流通。
(2)各种贵重矿产的开采。
(3)大规模生产和供应水、电。
(4)各种广播通讯器材的生产,邮政电讯服务,广播电视、出版业。
(5)远洋和航空运输。
(6)进出口专营。
(7)国际旅游。
第6条 丧失理智者、刑事诉讼被告或服刑者,不得成立私人企业。
第7条 严禁国家在职员工和各武装力量中的现役军官成立私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