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企业的成立与经营
2015-06-24
第8条 成立私人企业必须按照部长会议的规定向有权办理经营许可证的人民委员会递交成立企业申请书。
申请书应注明:
(1) 企业主姓名、年龄和常住地址。
(2) 企业的预定办公地点。
(3) 具体经营目标、行业。
(4) 初期投资资金,其中应写明越南币、外币、黄金的资金部分和实物财产部分。
(5)环境保护措施。
申请书必须附上初步经营方案。
第9条 个人有权成立私人企业,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发给成立许可证:
(1)经营目标、行业明确;有交易地点和具体经营方案。
(2)要有与所经营的规模和行业相应的初期投资资金。初期投资资金不得低于部长会议规定的法定资金。
(3)管理经营活动的本人或被雇佣者必须具有法律对某些行业所要求的相应的专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