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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越南私营企业许可证

2015-06-24

  第10条 负责办理成立企业许可证的人民委员会从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必须发给或拒绝发给成立企业许可证;如果拒绝发给许可证应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有权直接向上级经济仲裁组织申诉。
  第11条 私人企业主从领到成立企业许可证之日起60天内,必须在办理成立企业许可证的同级人民委员会的经济仲裁机关进行经营登记。
  登记的内容有:成立企业许可证;银行关于企业主在银行账户里所存越币、外币、黄金数额的证明书;
    公证机关关于属于企业主所有的实物价值和在成立企业许可证里登记的初期投资资金数相符合的公证书,以及企业办公地点的证明书。
  超过本条规定的60天期限而末进行登记的企业主,如果需继续成立私人企业,必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如有正当理由,发证机关可以延长成立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第12条进行经营登记时,可把私人企业名称记入经营登记本里并领取经营登记证明书。从此时起,私人企业可以开始进行经营活动。
  从发放经营登记证明书之日起7天内,经济仲裁机关必须把经营登记证明书的副本以及企业的档案材料寄给税务、财政、统计机关和同级的经济、技术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