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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私营企业成立公告
2015-06-24
第13条从领取经营登记证明书之日起30天内,已领到成立企业许可证的私人企业主必须就以下内容在地方报和中央日报上登记说明:
(1)企业主的姓名和企业名称。
(2)企业的办公地点。
(3)经营的目标和行业。
(4)初期投资资金。
(5)领取成立企业许可证和经营登记证明书的日期以及经营登记的号码。
(6)开始活动的时间。
友情链接
加纳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印尼卫生部
越南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