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私营企业的出租
2015-06-24
第23条 私人企业主有权出租自己的全部企业。出租之前,企业主必须向发放经营登记证明书的经济仲裁机关递交书面报告。
在出租期间,私人企业主仍然以企业所有者的身份承担法律责任。
第24条 私人企业主有权出卖或与其他企业合并自己的企业。
在出卖或合并之前,企业主必须向发放成立企业许可证的人民委员会递交申请书说明理由,并附以下材料:
(1)债权人关于企业主清算完其债务的证明书,其他企业或银行关于该企业所欠债务的担保书。
(2)客户关于企业主已清理完合同的证明书或者其他企业关于继续履行企业所签订的各种合同的保证书。
人民委员会须在企业主每隔5天连续3次登报说明,并在15天内没有人提出控告时才能批准企业的出卖或合并。
企业的出卖或合并只能在申请书得到批准后才能进行。
在出卖或合并完成转入另外企业后,私人企业主必须向发放经营登记证明书的经济仲裁机关申报,以便把原来的名称除掉,并公开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