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进口管制制度
2015-06-24
越南自1996年以来,连续三年改革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继续受管制的进口商品有:汽油、化肥、建筑材料、水泥、食糖、12人座以下的小汽车(包括组装零配件)等。
至于其他商品,各企业只要持有相关的经营执照,均可自由进口。
对一般的消费品进口,越南海关将课征进口税,以取代现行的核发进口许可证管制方式,
其课税原则为:对越南无法生产,又有市场需求的进口产品将课以中级税率;对越南已能生产的进口产品将课以高额税率;高级消费品的进口关税则更高。
按照越南海关有关规定,未被领取的货物在卸货后的30天内,可存放在目的港口的海关仓库或码头。
超过30天的期限,商品将被没收上交国家并被拍卖。
如能对其提出出口许可的申请,则未被领取的货物可在6个月内免税,并在一定的前提下再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