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与市场
第三章 往来交易
第十一条 汇入越南的往来外汇收入
居住人机构在海外的往来外汇收入,须按国家银行的规定将全部外币汇入越南,并在获许银行开立外币帐户。
第十二条 居住人机构将外币卖给获许银行的义务
对于作为居住人的越南经济组织、外资企业和合作经营合同的外方,越南政府保证帮助其平衡外汇;
外国分公司、外国承包商、包括外国企业的承包商联合体、越南国家机关、武装部队、
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职业机构、社会基金、慈善基金,
须将往来外汇收入按政府总理每个时期规定的比例卖给获许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