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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政府对外汇交易的管理

2015-06-24

    第三章 往来交易
  第十一条 汇入越南的往来外汇收入
  居住人机构在海外的往来外汇收入,须按国家银行的规定将全部外币汇入越南,并在获许银行开立外币帐户。
  第十二条 居住人机构将外币卖给获许银行的义务
  对于作为居住人的越南经济组织、外资企业和合作经营合同的外方,越南政府保证帮助其平衡外汇;
    外国分公司、外国承包商、包括外国企业的承包商联合体、越南国家机关、武装部队、
    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职业机构、社会基金、慈善基金,
    须将往来外汇收入按政府总理每个时期规定的比例卖给获许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