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与市场
第十五条 出入境时带外币现金、越币现金和国际标准黄金
1.个人从越南口岸出境或入境时,如所带外币现金、越币现金和国际标准黄金量超过国家银行行长的规定,须向口岸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入境时所带的国际标准黄金量超过国家银行行长规定的限额,须办理手续,把超额部分寄存在海关仓库,出境时带出,或按规定卖给国家银行。
2.个人出境时带外币现金,越币现金和国际标准黄金量超过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的数量或者超过国家银行行长规定的限额,须持有国家银行许可证。
3.国家银行行长规定每个时期出入境允许携带外币现金、越币现金和国际标准黄金的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