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居住人”包含的范围
2015-06-24
(1)在越南设立和经营的各种经济成份的国营企业、公司、合作社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越南经济组织)。
(2)按照《外国在越南投资法》经营的外资企业和参加合作经营合同的外方;
在越南不按照《外国在越南投资法》进行经营活动的外国分公司、外国承包商与外国联名的承包商和有外资的其他经济组织。
(3)越南金融机构、在越经营的合资金融机构、外国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以下简称越南金融机构)。
(4)在越南活动的越南国家机关、武装部队、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职业机构、社会基金、慈善基金;
在外国活动的越南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武装力量、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职业机构、社会基金、慈善基金;这些机构的越南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5)在外国活动的越南经济组织代表处、越南外资企业代表处、越南金融机构代表处。
(6)在越南居住的越南公民,在国外居住不到十二个月的越南公民。
(7)在越南居住十二个月以上的外国人,时间不限。
(8)在外国旅游、学习、治病、探亲的越南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