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与市场
第四十条 分割、分离、合并、兼并企业
1.外资企业根据外资法可以分成两个或多个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分成新的企业后,原有企业不复存在。
2.外资企业可以通过转出现有企业(称作被分离企业)的一部分财产的方式成立一个或多个新的企业(称作分离的企业),
并根据外资法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转出部分权力和义务给分离的企业的被分离企业仍然存在。
3.两个或多个外资企业(称作被合并的企业)可以通过转出全部合法财产、权利、义务和利益的方式合并成一个新的企业(称作合并的企业),同时,被合并的企业不再存在。
4.一个或多个外资企业(称作被兼并的企业)可以通过转出全部合法财产、权利、义务和利益的方式兼并到另外一个外资企业中(称作兼并的企业),同时,被兼并的企业不复存在。
对于属于分级、授权的项目,在企业重组而成为24号决定第112条规定的A组项目的情况下,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将文件转给计划投资部研究、决定和组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