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与市场
第四十一条 分割企业手续
1.分割企业的手续规定如下:
-被分割企业上交24号决定第31条第1款规定的文件,并附有分割企业的决定;
分割企业的决定必须得到联营企业董事会或外国投资主(对于外商独资企业)的通过,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被分割企业名称;+将成立的(各)企业名称;+企业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手续;
+劳动力使用方案,转移被分割企业的投资到新成立企业的时限和手续;+解决被分割企业各项义务的原则,执行分割企业的期限。
分割企业的决定在自通过之日起15日内寄给所有债主并通报员工。
2.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根据现行规定批准企业分割、被分割企业停止经营活动并颁发成立新企业的许可证。
3.新成立的各企业或者对被分割的企业未清偿的债务、劳动合同和其它财产义务负连带责任,或者经过协商给其中的一个企业履行。
企业办理成立手续与一般企业获得投资许可证后的规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