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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投资越南企业的分离

2015-06-24

    第四十二条 分离企业的手续
  1.分离企业的手续规定如下:
  -被分离企业提交24号决定第31条第1款规定的文件,并附有分离企业的决定;
  分离企业的决定必须得到联营企业董事会或外国投资主(对于外商独资企业)的通过,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被分离企业名称;+将成立的分离的(各)企业名称;+劳动力使用方案;
  +从被分离企业转到分离的企业的财产价值、权利与义务,执行分离企业的期限。
  分离企业的决定必须在通过之日起15日内寄给所有债主并通报员工。
  2.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根据如下程序批准分离企业:
  向被分离企业颁发调整许可证,其中包括批准分离企业,并根据现行规定颁发成立新企业的投资许可证。
  3.原则上,被分离企业仍继续对企业在分离前未清偿的债务、劳动合同、其它财产的权利与义务负责。
    被分离的企业也可以和将成立的分离出的企业进行协商使后者承担全部或部分上述的责任。
    分离成立的企业办理各项行政手续以及企业成立后与一般企业获得投资许可证后需办理的各项手续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