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越南企业的合并
2015-06-24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合并的手续
1.合并企业的手续规定如下:
-被合并的企业提交24号决定第31条第1款规定的各类文件,附有企业合并合同;
-各被合并的企业之间签订企业合并合同并得到联营企业董事会或外国投资主(对于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被合并的(各)企业名称;+合并企业的名称、地址;
+合并的手续和条件,劳动力使用方案,财产移交的期限、手续和条件,被合并的企业移交投资资本成为合并企业的投资资本部分,执行合并的期限,起草合并企业条例。
合并合同自通过之日起15日内必须寄给所有债主并通报员工。
2.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根据现行规定批准企业合并,终止被合并企业的经营活动并颁发新企业成立的投资许可证。
3.原则上,合并后的企业享有被合并企业的各项合法权利与利益,对尚未清偿的债务、劳动合同和其它财产的义务负责,各企业之间达成其它协议的情况除外。
合并后的企业办理的手续与一般企业获得投资许可证后需办理的手续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