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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投资越南企业的兼并

2015-06-24

    第四十四条 企业兼并的手续
  1.企业兼并的手续规定如下:
  -被兼并的企业提交24号决定第31条第1款规定的文件并附有企业兼并合同;
  -被兼并的企业与执行兼并的企业之间签订企业兼并合同并得到联营企业董事会或外国投资主(对于外商独资企业)的通过,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执行兼并的企业的名称;+被兼并的(各)企业名称;+兼并的手续和条件;
  +劳动力使用方案,财产移交的期限、手续和条件,移交被兼并的企业的投资资本成为实施兼并的企业的投资资本的一部分,实施兼并的期限;
  兼并合同在自通过之日起15日内寄给所有债主并通报员工。
  2.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根据现行的规定批准企业兼并,终止被兼并(各)企业的经营活动并向实施兼并的企业颁发调整的投资许可证或成立新企业的投资许可证。
  3.原则上,执行兼并的企业享有被兼并企业的各项合法权利和利益,对尚未清偿的债务、劳动合同和其它财产义务负责,企业间达成其它协议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