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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越南联营企业董事会(四)

2015-06-24

    第二十六条 联营企业董事会通过决定机制
  -董事会根据外国投资法第14条的规定和24号决定第18条的规定通过董事会决议对企业进行管理。
  一些问题必须根据一致的原则通过而没有在董事会成员中达成一致,进而对企业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董事会可以建议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出面调解(根据外国投资法的规定必须根据一致原则通过的问题除外)。
    调解不成时,则根据24号决定第122条规定的步骤进行。
  -董事会在任期结束前6个月内开会总结董事会的活动;联营各方选派人员参加新一届的董事会;
    进行上一届和新一届董事会的工作交接。
  -当企业经营到期或提前解体,董事会有责任根据24号决定第39和40条规定
    以及本通知第47条的规定成立清理委员会并指导清理委员会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