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联营企业董事会(四)
2015-06-24
第二十六条 联营企业董事会通过决定机制
-董事会根据外国投资法第14条的规定和24号决定第18条的规定通过董事会决议对企业进行管理。
一些问题必须根据一致的原则通过而没有在董事会成员中达成一致,进而对企业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董事会可以建议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出面调解(根据外国投资法的规定必须根据一致原则通过的问题除外)。
调解不成时,则根据24号决定第122条规定的步骤进行。
-董事会在任期结束前6个月内开会总结董事会的活动;联营各方选派人员参加新一届的董事会;
进行上一届和新一届董事会的工作交接。
-当企业经营到期或提前解体,董事会有责任根据24号决定第39和40条规定
以及本通知第47条的规定成立清理委员会并指导清理委员会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