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联营企业董事会(三)
2015-06-24
第二十五条 联营企业董事会会议
1.联营企业董事会根据外国投资法第13条的规定、24号决定第18和25条的规定决定人事任免并召开会议。
2.董事会会议纪要必须在每次会议闭幕前获得董事会当场通过,并必须具有以下主要内容:
-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参加会议的成员总数,参加会议的其他成员授权的董事会成员;
-工作章程、内容;
-会上发表的简要意见;
-表决的问题、表决结果和获得通过的各项决定。
董事会会议纪要必须包括会议主持人和秘书的姓名和签字。
3.根据会议纪要,董事会可以颁发董事会关于各个具体问题的决议、决定。董事会的决议、决定必须包括所有与会成员的姓名、职务和签字。
4.董事会的成员可以授权其他人参加董事会的各次会议并在授权范围内参加表决,授权书必须有授权人已登记的签字,授权的内容不能超出授权人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