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总经理任职的手续
2015-06-24
第三十条 行政手续
外资企业总经理和合营各方代表在获得委任后履行行政手续,包括:
1.根据24号决定第27条的规定在中央报纸或地方报纸上刊登成立企业的公告;
2.在企业成立所在地的省级计划投资厅或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登记企业驻所;
3.在企业所在地省级公安部门刻制和登记印章;
4.在银行开立帐户;
5.如果要求使用外国会计制度则到财政部办理使用外国会计制度的登记手续;
6.为外国人办理劳动许可证申请手续;
7.为外国人办理出入境、居住手续登记,行业登记(根据24号决定第28条的规定),通信联络方式登记,商品质量、商标登记……
8.按规定须办理的其他行政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