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外企的国外代表处(上)
2015-06-24
第三十二条 在外国开设分公司、代表处
外资企业在国外设立代表处、分公司在24号决定第29条中规定如下:
1.必要的情况下,外资企业可以在国外设立交易型分公司、代表处,条件如下:
-企业已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法律;
-在国外设立分公司、代表处目的是开展公司的交易、产品销售活动,特别是促进出口经营。
2.外资企业要求在国外设立分公司、代表处时,向计划投资部递交的申请文件包括:
-在外国设立分公司、代表处的申请表;
-在外国设立分公司、代表处的目的、理由的说明,在外国的分公司、代表处经营、转移资本、所得利润管理的方式。
3.计划投资部审批,允许外资企业在外国设立分公司、代表处,必要时,计划投资部在决定前可参考相关国家管理机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