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外企的国外代表处(下)
2015-06-24
4.企业在获得允许在国外成立分公司、代表处60天内,应向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设在所在国的代表机关报告设立分公司、代表处事宜。
5.与代表处、分公司经营有关的从越南向国外或从国外向越南转移货币的每笔交易都必须通过企业的帐户进行,并遵守外汇管理规定。
在外国的分公司、代表处的利润和收入款项(如果有)最迟要在所在国财政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转回越南。
在上述期限内未能执行则必须向越南国家银行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聘请管理机构
聘请管理机构按24号决定第30条的规定和计划投资部与财政部关于聘请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
管理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争议以及管理机构与越南其它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根据外国投资法第24条的规定和24号决定第122条的规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