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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越南外企进口设备的检验(下)

2015-06-24

  第三十八条 进口机械、设备的再检验
  1.必要的情况下,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可以要求另外的检验组织对进口的机械、设备进行再检验以便实施项目。
  2.企业有权要求得到对检验结果的解释、对质,但必须执行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的决定。
    对检验、再检验的任何申诉、争议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工程决算报告、投资资金实施报告确认登记
  在收到完整、合格的工程决算报告文件、投资资金实施报告文件30日内,
    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按本通知附件IV样本3和样本4格式向外资企业、合营各方确认登记工程决算报告、投资资金实施报告。
  在必要的情况下,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可以审定工程决算报告、投资资金实施报告,并要求外资企业、合营各方按合理费用调整投资资金。
  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出具工程决算报告登记确认函、投资资金实施报告登记确认函,以使外资企业、合营各方以此为根据,
    并按24号决定第102条的规定办理已进口的机械、设备、原物料的清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