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外企进口设备的检验(下)
2015-06-24
第三十八条 进口机械、设备的再检验
1.必要的情况下,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可以要求另外的检验组织对进口的机械、设备进行再检验以便实施项目。
2.企业有权要求得到对检验结果的解释、对质,但必须执行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的决定。
对检验、再检验的任何申诉、争议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工程决算报告、投资资金实施报告确认登记
在收到完整、合格的工程决算报告文件、投资资金实施报告文件30日内,
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按本通知附件IV样本3和样本4格式向外资企业、合营各方确认登记工程决算报告、投资资金实施报告。
在必要的情况下,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可以审定工程决算报告、投资资金实施报告,并要求外资企业、合营各方按合理费用调整投资资金。
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出具工程决算报告登记确认函、投资资金实施报告登记确认函,以使外资企业、合营各方以此为根据,
并按24号决定第102条的规定办理已进口的机械、设备、原物料的清款手续。